Recent Posts

2008年1月10日星期四

蔡細歷口交雜談


蔡細歷的性愛光碟在這一兩天沉寂了下來。無他,經過政治化的事件在眾聲喧嘩後,就會消沉,然後大家一起遺忘。大家只是隨波逐流地猜測:誰是偷拍者?這是誰會得益的政治陰謀?

可是大家模糊了這片偷拍光碟背後引發的社會議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倫理(這位前部長說每個人都有女朋友)、通奸的盛行(蔡細歷自稱幽會已4年),當然,最後還有一個卡在喉間的議題:口交的合法化。

我只看到《太陽報》有刊載這則新聞,而且是訪問了法律界的專家意見,呼籲政府應廢除該些過時的法令條文,包括刑事法典裡的377條文。

377條文是指只要發生違反自然的性行為,就是抵觸法令,意即是非繁殖性的性活動,就是非法行為──國民不能口交、肛交、乳交、腳交等,就只能用性器官來性交。377條文與讀著這篇文章的同志更有貼身關係,因為這就是一條名符其實的gay law──除非同志不口交,不肛交。

該報在翌天的社論中,也以此為議題來敘論,另刊載一封讀者來函吁求政府認真看待口交的普及化。對于主流報章而言,敢挑這話題來做這樣的議論聲音相當罕見,因為馬來西亞是一個回教為主的國家,民風是偽裝式的保守封閉,性更是大不韙的課題。

這項呼籲的爭議點是:現今人人都(幾乎)口交,而這種追求肉慾歡愉的方法,不應再受法律的限制而非法化,因此刑事法典第377條文(發生違反自然性行為)應修改。

當然,這股主流看法的前提是:當兩個自愿與同意進行的成人(consenting adults)進行口交時,就應免刑事罪。

這裡的用詞非常巧妙:adults(成人),即是沒有性別之分,而且儘量保持中立與客觀。所以兩個男人口交的話,也是consenting adults。同志的性活動合法化,也可以搭上這股呼聲的順風車。

同時,口交合法化的前提當然也是閠房私事,一般理解都是指男女之間的口交合法化。而馬來西亞的同志,是否可以在這項呼籲聲中插隊,疾呼「合法化男人與男人間的性交活動」呢?

不過,到現在為止,並沒有任何男同志站出來作出呼聲,而且,舉目一望國內是否有一個舉足輕重,代表同志的非政府組織或機構,大家心裡有數。而且,連粉紅三角等這較有知名度的同志組織都沒有善用這次機會來發聲喊話,這真的是大馬同志圈裡的遺憾。

而廢除或修改刑事法典第377條文,其實對大馬的同志有利,這意味著男人與男人之間發生的口交或肛交,一概不是刑事罪,同時也不是違法行為。

當然,我認為當兩個人發生性行為時,其中一方是受威脅而被強逼進行的,或是其中一方是未成年者。我一直都認為暴力與孌童是需要繩之以法的,那需要在法律條文下特別注明。

377條文的上一則條文,即376條文則有更廣為人知,因為那是「強姦」罪名。在這之前,條文的定義是指男方將其陰莖插入女方的陰道,就是強姦,範圍可謂是狹義與簡化了情況。由于字眼不清楚與闡釋不明確,許多遭丈夫強姦的妻子無法將丈夫定罪,就是因為忽略了婚姻強暴(Marital Rape)這情況。

同時,如果男方性侵害時是用其他硬物來插入女方下體,該被告也是無法被控「強姦」罪名。這些灰色地帶,都是一班婦運非政府機構長年累月地作出呼聲後,提高社會對該條文的認知後,要求政府作出修改,政府在前年才作出修改。

因此,至少發出呼聲,掀起輿論,非主流聲音如同志等的弱勢羣體,才能受到主流社會的注目。

可是,在這裡我們都裝襲作啞了。376與377之間,在數位上只是一個進位,伸手可及的變化;但在社會認知與法律意義上,卻是乍遠還近,天淵之別的距離。

我想,同志們在口交、性交時,都不懂他們其實已抵觸第377條文。我知道,我的上半身腦袋是想做一個守法的國民,但下半身需要另類思考。



不過我們看一衣帶水的新加坡,在去年9月時修法通過允許男女間發生口交時,其實也反映出該國的社會思想上的改變。當地將口交合理合法與否搬上輿論上討論,對馬來西亞也發生一些潛移默化的影響。

所以,我認為,假設馬來西亞產生出這股議論,也是將討論範圍鎖定在男女間的性活動而已,與同志性活動合法化是扯不上邊。




這裡還有一個相當有趣的矛盾現象。

大馬政府在這一兩天內迅速將幾個派發性愛光碟的男女控上庭也是一場鬧劇。他們都是在刑事法典下第 292條文被對付。

292條文闡明派發、發佈任何猥褻刊物或物件者一律違法。那何謂「猥褻」,一般理解當然是有傷風化,有違體統的。

而政府一直呼籲人民不要派發前部長的性愛光碟,同時警告人們擁有這片性愛光碟是違法的。可是,當執法這一邊廂承認性愛光碟是有傷風化時,卻跑去對付擁有光碟的人士,而不對付蔡細歷在光碟裡被逮至的口交猥褻行為,就是一種互相抵觸的矛盾。

國內安全部副部長佐哈里更說,擁碟者可在電影過濾法令下被控。我奇怪為什麼幾個被告都要認罪,如果他們不認罪而進行抗辯時,就可以在罪名的骨節眼上作挑戰,反問法庭:什麼是猥褻?這是否包括口交?什麼是電影?電影是否包括製作的春宮片?當控方需要舉證時,會否召來蔡細歷來供證什麼是口交,什麼是電影?

而這幾名被告有人認罪了,即承認那片光碟的內容是猥褻的,法庭判罪了,也意味著大馬的法律上這片光碟就是猥褻的。

但在另一邊廂,做出猥褻行為者,反而逃過了罪行。執法單位捨近求遠,控告派光碟者,是認同了蔡細歷進行了猥褻行為,但蔡細歷免罪化,這是法律執行上的雙重標準,更是歧視性做法──是因為前部長,所以免罪?是因為春宮片男主角是政客,所以額外開恩?這根本否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更有違法律公義的精神。

我想起十年前前副首相安華被控雞姦時(那也是動用到第377條文),證據就是一張沾了精液的床褥,大家印象深刻的是庭警將偌大的床褥搬來搬去,但是沒有人看到安華與他的前司機和義弟是否有進行過性活動,彷如那床褥就是一張大家都可看看得到的春宮圖,可是安華最終因一張被捏造出來的床褥而身陷囹圄。

反之,蔡細歷任由女伴為他口交,幕幕攝入鏡頭了,卻是非刑罪。這也不是另一種矛盾嗎?

當然,安華與蔡細歷都是政客,在政治化下,法治也可操弄成人為的工具。而安華是否真的有與男人搞三搞四,顯然地隨著他被釋放後,是一場設計出來的性醜聞。但當時的安華卻是受到千夫所指,因為他被指為是同志,儘管當時社會民間對他的指控是半信半疑,可是因為他背負同志的指控,他就失去了當領導的資格。

但這也帶出另一個隱然的訊息:在大馬社會同志活動是離經叛道的,社會是不容接納的,同志身份更是罪名化的;但蔡細歷與情婦口交,則因男女間的偷情活動,只是有違道德倫理,口交只是有違體統,更不是刑罪。而蔡細歷的行為,全套入「私人事、個人醜聞」的名堂下,一概「不方便」追究。

但實地裡,人人都想追看蔡細歷怎樣屌女人。在禁制之下的獵奇心態,成為心照不宣的共識。

簡單來說,就是男女間即使是口交肛交,是社會默許的,但同志間不論是否有發生性行為,總之是同志,就會扛上道德罪名了。

想到這裡,馬來西亞真的是一個閉塞的國家。



首相已表明不會對蔡細歷採取任何法律行動,說得白了,就是這位部長猛屌其情婦的口,口交也不是一條罪。

反過來想,這意味著大馬政府是默許人們口交的。即使口交,法律上是不被允許,但沒有執法的法律,就是縱容子民可以口交、肛交。

否則,如果政府用上377條文來對付蔡細歷,那會掀起更大的爭議,必然會有反對聲音,因為這等于用法律來箝制子民追求肉慾歡愉的做法。屆時所有夫婦、情人、偷情男女都被告誡:不能進行口交。接著會有人吵吵鬧鬧說連人民閏房樂趣都被管制了等等…

隨著我們「寬容」的有關當局「放縱」部長進行口交,這意味著大家可以放心:口交無罪,因為即使有罪名,也不會派用上場。

而377 條文就是形同虛設──就讓這條文就擱著、晾著在刑事法典。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也不是說:該國也沒有真正執行gay law啊!

而蔡細歷背妻偷情,開房口交性交後出來道歉,被指為是堂堂硬漢,敢做敢為贏得喝采,還有幾千人現身力挺他。這也反映出大馬的另一種怪現象:通奸無罪,因為根本沒有通奸罪名。偷情無錯,因為社會覺得這是私隱,就不應去干涉已婚男女的偷情。

所以,當那些直佬或異性戀者在高呼貞節守忠,另一邊廂恐同者(homophobia)在狠批同志濫交、進行令人噁心的違反自然性活動時,那麼異性戀者看到前部長也公然偷情通奸幽會,甚至進行口交時,他們又會怎麼說?




後記:謝謝閱畢我這篇正經八百、硬梆梆的文章,或許這裡也希望告訴大家:《亞當的禁果》也不盡是情色文章,我至少也盡了一個知識份子的本份,帶出了法理的「健康」思維激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