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則很有趣的新聞,根據英文報與馬來文報的報導,更是玩味。
例如,那位女法官在判案前問被告,他張貼裸照是否有從中受益,但被告說沒有,只是他有接獲幾個瀏覽其網站的網友電話。
摘自新海峽時報:
「When Azizah asked him what he gained from posting the photos in the blog, he replied: "I didn't get anything."
However, he admitted that he had received several calls from those who had viewed his blogs.」
而馬來文報章《馬來西亞前鋒報》呢,則有一段非常具爭議性的談話,也是女法官說的:
Beliau turut menasihatkan Shahrom supaya tidak 'merosakkan' orang lain semasa di penjara selain berharap tertuduh insaf dan sentiasa ingat kepada anak serta isterinya.
(翻譯:她也勸請沙倫(被告)在監獄時,不要『亂搞』別人,並希望被告能懺悔,時時刻刻都想起他的妻兒)
我很想知道,為什麼一名女法官會說出這樣道德高姿勢的話來?──別破壞別人?同志是傳染病源?這是否是很歧視性的判詞?
該篇報導也摘錄被告在求情時說的內容:
「Dia juga mendakwa pernah dimasukkan ke Hospital Tampoi selama seminggu kerana mempunyai penyakit terlalu takut dan tekanan perasaan sehingga mahu membunuh diri dengan menelan pil apabila mengetahui polis akan menahannya.」
(翻譯:他也聲稱曾經送入淡汶醫院(一家精神病院)長達一週,因為當他知道警察會逮捕他時,他過于害怕和深感壓力,直至想要吞藥丸自殺)
如果這名被告真的輕生了,恐怕之死也是輕于鴻毛,更何況他被指做出如此傷風敗德的事?
為什麼是傷風敗德?且聽女法官在判案時怎樣說,
"The photos were in the blogs for three years and this must have affected those who have viewed your blogs, especially teenagers."
(翻譯:那些相片已登在部落格三年,一定會影響到那些瀏瀏覽過你部落格的讀者,特別是少年。)
你看,法庭幾時變得一個道德公堂了?連法官也要親自做道德警察。
另一樣我覺得很奇怪的是,女法官親自道出被告已犯下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即是違反自然性行為罪名,為何控方卻沒有去用這項罪名去提控被告?而且控方已掌握到被告的裸照,以及他與另一名男人發生性行為的相片。
然而,我們另一宗著名大人物的肛交案呢?是否確鑿的證據如相片佐證?是否有文件舉證?唔,至少我們現在聽到的只是那些讓人想入非非的「有插入
我在想這些供詞內容每日登上主流報章,渲染其事地報導,更加會影響到新生一代的讀者,至少他們一想到雞姦、肛交時,就需要想想那個畫面出來。
那麼,你又再回想一下,當今的馬華總會長蔡細歷,也不是干下口交,犯下法律上所定義的違反自然性行為罪名嗎?影片都有了,然而也是沒有什麼對付行動。
這種司法制度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標準?而這宗奇案中也反映出大馬怎樣看待同志?連堂堂一份大報在新聞報導時也以譏諷的口吻,主觀的心態,以及看小醜戲般地作私人評語:「這是一宗啼笑皆非的案件…」
我看了真的也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只是覺得可悲。
這宗法庭案件給我們的教訓有很多,第一,在多個同志網站上,設有profile的同志是否也會一一被檢舉?別忘記很多人都喜歡將裸照放上網,特別是放在同志征友網站上。我們真的不知道是否會有像那位如此勤力的警方一樣,在瀏覽網站時發覺什麼猥褻、色情的圖片,就採取開刀行動。
第二:就別亂發自己的裸照上網。
至于這位被告,我有找到了他另一個交友網站(當然是沒有裸照的)。他的開場白是這樣寫:「abangaim(他的網絡代號)已經有妻子與5名孩子。abangaim其實是一個真正的男子漢,喜歡在一下班後回到家就赤裸裸。在這與日俱新的世界,人在舒洩慾望時也有創意起來。abangaim也一樣一直嘗試不同的東西,直至變成一種歡愉。同性戀更有吸引力而abangaim浮盪在新的快樂中…」
最後的啟示是:為什麼有了妻兒還會去搞男人?那麼你們還相信世界上真的有雙性戀這回事嗎?


